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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14-12-24 09:5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社会 事业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 设局、卫生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根据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要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办法》填补了制度空白,强化了部门职责,加强了监督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肉容,以建立健全兜底性民生政策体系为目标,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推进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为遵循,加快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格条件、认定办法,以及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情形,严格低保经办人员、材(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制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主动为其办理供养手续。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相关规定执行。既符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又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救助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入住率,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底前法人登记率达到70%以上。
  (三)完善医持救助制度。要加快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统一。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救助“一 站式”即时结算范围,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救助对象,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履行柜应的转诊或备案手续。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确定资助额度,原则上,资助参合(参保)资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可用资金的10%。今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5%以上,“十二五”末达到70%。
  加快疾病应急教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并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加强基金监管,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
  (四)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及时完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建立健全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疴能得到及时诊治。要加快推进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明确物资储备布局和规模,建立适应本地救灾需要的物资館备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机制和统一发布机制。要积极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不断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切实帮助农村受灾群众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完善实施教肓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全面落实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和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制度,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移民和生态建设等政策的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新建住房、收购改建空置住房等措施,为农村住房救助对象提供居住用房。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就业救助长效机制,向困难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享受补酤的创业培训;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经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要明确临时救助范围,将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应救尽救。优化审批程序,采取事前审批与事后审批相结合、分级审批与直接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切实提高救助时效。拓展救助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要提供转介服务,帮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救助标准。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九)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细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的办法。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的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教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慈善教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促 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遒、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各地要将社会救助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年底前全面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建立一支工作队伍、搭建一个信息平台、制定一个核对办法、完善一个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机构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今年年底前70%的地区要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实现全覆盖。
  (三)加快“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要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现有政务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搭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进一步规范窗口建设标准,统一窗口标识,规范窗口服务肉容、服务流程等,做到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打造困难群众救助的“绿色通道”。年底前,实现乡镇(街道办事处)全覆盖。
  (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要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六)全面建立社会教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 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缋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在申请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家庭莸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曰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切实把贯彻实施《办法》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抓出实效。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镇村改革,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多种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餐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切实加强《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建立常态化的宣传动员机制,让社会和群众全面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以及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做到家喻户晓。要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工作的成果和亮点,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使社会救助政策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省民政厅等6部门

2014年10月30日


 


网络编辑:市低保局
信息审核:铜川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