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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9-02 09:4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2015 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导读:2015 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完善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提高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对依法保障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摘编刊登,以便于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这次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主要内容和亮点一:
  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此次修改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并增加了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的规定。此外,在赋予创新主体成果转化自主权、明确国家设立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财政投入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的义务、强化政府在政策环境建设中作用、科技和金融结合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市场精神。
  ◆ 主要内容和亮点二:
  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
  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本次修法对原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主要是对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成果信息汇交作出了规定。同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 主要内容和亮点三:
  增加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增加了国家支持的项目种类,在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及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等类型的科技项目。
  ◆ 主要内容和亮点四:
  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成果转化义务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 主要内容和亮点五:
  推动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移、转化
  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移、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 主要内容和亮点六:
  完善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过程中,不少科研人员反映,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重研发、轻转化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考核评价体系密切相关。修改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 主要内容和亮点七: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平台建设
  科技服务机构是联系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重要纽带,科技服务平台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重要条件保障。修改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服务。
  ◆ 主要内容和亮点八: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保障措施是修改过程中各方面广泛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修改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增加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此外,还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资本市场、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 主要内容和亮点九:
  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对“三权改革”予以明确,提出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修改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 主要内容和亮点十:
  提高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关于科技人员在转化收入中的权益分配比例是讨论的焦点。修改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现行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并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为保证奖励和报酬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 主要内容和亮点十一:
  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需要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过程中,很多意见提出,本法虽然是促进法,但是为了保障有关制度措施得到很好的落实,要适当增加刚性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根据实际情况和此次修改规定有关主体的义务情况,增加规定了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不按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还增加规定了一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网络编辑:kjj
信息审核:铜川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