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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1-05-12 16: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区县教科体局:
  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科技工作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效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10日 


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和《铜川市科技创新实施意见》(铜办字〔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铜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科技人才引进培育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并协同市财政局做好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过程具体实施工作。
  市科技局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铜川市科技计划体系中以市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的科技重大计划专项、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专项、创新能力支撑计划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基础研究计划专项等;
  (二)根据铜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需要而新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

 
 第二章 确立条件及资助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任务书或合同、拨付资金等。市科技局可根据计划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对具有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局应当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在市级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相应年度,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并于当年第一季度发布,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限项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
  市科技局可以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市区协同部门推荐,加强政府主动布局。针对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应当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铜川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铜川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所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材料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设科技评审专家库,并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推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试行评审专家主审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将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部门及时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经调查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局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事前资助类项目的,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任务书对项目任务、实施内容、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铜川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市科技计划资金资助包括下列方式:
  (一)事前资助方式,是指在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给予申请单位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二)事后补助方式,是指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或者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达到一定层级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其研发费用、科研成果、科创能力、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方式,是指对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资助、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称号)或取得等同于国家级、省级同行业重大成果、赛事奖项以及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给予奖励或者配套补助。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发布《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
  第十八条 每年第一季度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调查摸底,初选科技计划项目预立项并发布《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引导企事业单位有计划性实施科技计划项目。预立项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区县、市级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汇总属地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由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代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或一次性告知整改补充材料合格)后,中心集中承办审查立项工作。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审查、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订《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审查方式,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采取先行顶尖专家咨询、再专家评审方式,或直接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可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根据项目评审需求,从省或市科技评审项目专家库遴选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依据《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单位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查立项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尊重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七条 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应与立项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暂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未立项的申报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九条 区县、各市级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组织验收工作;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统筹组织全市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区县、各市级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市科技局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开始准备,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向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县、各市级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地区项目验收工作,市科技创新与应用中心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李雯
信息审核:陈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