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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06 15:2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11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着眼陕西省科技资源优势,《条例》新增了西安“双中心”建设条款,以聚合各方力量建设“双中心”。同时,固化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项改革”等经验做法,推动我省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
    《条例》规定,本省加强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创新平台布局、主导产业培育、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发挥其创新引领、辐射带动、开放合作的作用,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融入国际创新网络。
    为进一步强化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在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促进创业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方面的重要作用,《条例》明确,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改革举措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先行先试,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深度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构建秦创原创新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建立合作机制。
    在科技人员评价方面,《条例》规定,不以论文、职称、学历、奖励等作为申报科学技术人才项目的主要依据或者限制条件。
    当前,女性科技工作者的比例越来越高,在推动科技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为破解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敢转’的问题,加速推动更多职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条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赵虹表示,为畅通技术转移人才的发展通道,提升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获得感、成就感和荣誉感,《条例》明确了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为落实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解决“缺钱转”的问题,《条例》明确“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
    赵虹表示,《条例》还建立完善激励保障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发机构、高校、企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让法治红利惠及每一个创新主体,不断激发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为科技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供给。(来源:群众新闻)


网络编辑:蔡源
信息审核: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