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级各工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科技引领支撑作用,根据中、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23〕2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2日
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23〕2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科技政策引导,依托承担单位实施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其他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生态建设的相关活动。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目标导向,实行分类管理,遵循规范高效、科学管理、公正公开、择优扶持的原则,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铜川市科技计划体系中以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支撑计划等。
(二)根据铜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需要而新设立的其他科技计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计划体系编制、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下达、合同书签订、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验收评价、监督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 市科技局应当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在市级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相应年度的第一季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
第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涉及的单位包括管理单位、承担单位(含参与和协作单位)、推荐单位、专业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五类,按分工和责任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一)管理单位:铜川市科技局。其职责是:1.负责统筹制定科技计划体系,设定项目类别。2.负责项目组织,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3.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4.负责项目申报内容的形式审查。5.确定参与项目管理的推荐单位和专业机构。6.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7.研究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调整和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8.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9. 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评估、监督检查、调整和终止撤销等工作。10.开展项目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管理。
(二)承担单位:承担计划项目的单位。其职责是:1.按照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2.签订项目合同书,按期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及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3.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信用管理等。4.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5.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6.接受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以及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7.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推荐单位:各区县、市级各工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和驻市高校院所。其职责是:1.各区县、市级各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高校院所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2.对申报单位及人员的资格、推荐项目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3.项目立项后,审核、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归口管理。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收集相关信息资料。5.参与项目的验收、评估及监督检查。
(四)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指导和委托,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估等部分管理职责的单位。其职责是:1. 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估等具体工作,对承担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并提交评审、验收及评估评价报告。2.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3.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4.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五)评审或咨询专家:接受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聘请或委托,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其职责包括:1.依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2.依法尊重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资金支持方式,分为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和其他方式等四类:
事前资助方式是指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使用资金,在开展研发及相关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给予资助。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事后补助方式是指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对其支出费用、取得绩效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相应补助。
奖励补助方式是指对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培育等),给予奖励或者配套补助。
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先投后股”等)。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铜川境内注册期满1年,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2.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承担主体任务。
3.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申报单位正式在职人员,须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符合铜川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要求,自主申报。
5.对申报条件有其他具体规定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后,从其规定和安排。
第十条 实行项目查重机制:
1.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2.除机关法人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外,各单位只能申报一项事前资助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承担在研未验收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所承担项目验收未通过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
3.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牵头承担一项事前资助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所承担项目验收未通过导致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由区县、市级各工业园区推荐的科技计划项目,须由区县、市级各工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审核。其他项目经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请计划类别是否准确,研发领域是否符合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支持方向,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指南或征集通知规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等。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一般采取会议、答辩、网络或材料评审形式,具体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评审工作由各主管科室申请,综合计划科汇总初审并按程序报批后,交由评审专业机构或评审专家小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包括制定评审方案、专家抽取、通知评审专家和项目申报单位参加评审、评审现场组织等)。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
项目评审结束后,由专业机构汇总并报告评审结论。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重大重点科技项目,主管科室须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主要察看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有关实际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等。
考察结束并经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查重后,由主管科室结合年度预算和绩效要求,综合考虑评审结论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经会议研究决定后,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书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后,于30天内填写项目合同书或后补助协议,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填写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用于项目实施;后补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结合财政资金预算情况,一次性或分期下达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方式支持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约定拨付资金;对试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可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编制和调整经费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围绕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同配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重点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以内,一般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资金需严格执行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需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中期抽查制度。
对重点重大项目实施中期抽查,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科技局应下达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能及时整改,将终止合同任务,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并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对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终止撤销制度。
项目终止是指市科技局通过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主动终止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活动,停止后续拨款,收回剩余资金。项目撤销是指在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主动申请停止研发活动,退回剩余财政资助资金。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终止或撤销:
1.国家、陕西省或我市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难以完成合同书绩效指标的;
4.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不再必要的;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有悖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情形的。
6.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
第六章 验收与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
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采取政府采购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实施项目验收。科技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审查后,经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八章 监督和诚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科研绩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书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评审资料、会议纪要、合同书、资金拨付文件、验收评价等资料管理。具体归档保存工作由主管科室负责,其中项目合同书、验收证书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之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铜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铜科发〔20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