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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4-06-15 9:4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提出的“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用地(以下简称“饮水项目用地”)应遵循保障民生、依法合规、节约用地、简化程序的原则,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村群众尽早喝上放心水。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的一项公益性基础设施,各地要结合新一轮规划修编,将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尽可能利用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不用或少用新增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用地,严格控制占有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四、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不实行征收的,必须就用地补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补充耕地。

五、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六、饮水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一年一次性打捆,比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报有审批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按规定缴纳。

七、饮水项目用地要严格控制规模,节约集约,并防止以饮水安全为名进行其他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要同地同价,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占用集体土地的,要进行合理补偿,群众没有不同意见。

八、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饮水项目用地报批具体操作办法,简化报批手续,缩短报批周期;制定占用集体土地补偿的指导意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抓好落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九、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提前提出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好各项目资金;要密切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有关工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网络编辑:田海霞]

网络编辑:信息中心
信息审核: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