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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11-21 14: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防范化解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落实总局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制度,陕西省局在加强全省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防范化解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作为工作常态。组织起草《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用以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加强食品生产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企业自查、自查问题报告、风险隐患核查、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条,以及3个附件。适用于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企业自查,共三条。主要规定了企业风险隐患自查的内容,企业开展自查的频次等。

第三章自查问题报告,共三条。主要规定了问题报告的程序和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风险隐患核查,共四条。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报告问题进行核查的程序,以及对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五条。规定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责任约谈等。

第六章附则,共二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制度,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开展核查,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有自查要求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执行。

相关链接: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网络编辑:王鸿玮
信息审核:石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