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管理者:
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向全市广告经营者作如下提示:
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二
处方药除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在其他媒介不允许发布广告。
三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四
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五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六
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七
不得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虚构所谓的治愈率或有效率,以吸引老年人购买。
八
不得违规使用代言人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不得借“神医”“神药”之名虚构故事欺骗误导老年人。
九
不得借助人工智能冒充专家、学者、明星、网红等公众人物发布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