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七
铜川绿优惠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
经查:铜川绿优惠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江豆进价每斤3.5元,销售价格为每斤7.5元,进销差价率高于2021年12月22日之前最高进销差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2、处765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20元。
案例八
铜川市王益区润民康宏生鲜店涉嫌哄抬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经查,铜川市王益区润民康宏生鲜店销售的青皮萝卜、鸡蛋、王守义炖肉料商品的进销差价率高于2021年12月22日之前最高进销差价率,且部分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