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高某、袁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6日晚,铜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王益区南雷村有非法车辆私自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经调查询问,高某、袁某驾驶两辆渣土车,擅自运输倾倒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高某、袁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各处以二百元罚款。
案例二、某汽车维修店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7月24日由关庄镇树林村村民向耀州大队举报,在村土地上发现有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经耀州大队调查、溯源寻找到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为新区某汽车维修店,该店装修产生建筑垃圾擅自倾倒至关庄域内,经确定该店面存在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分别处罚200元,共计400元整。
案例三、某渣土运输公司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9日下午,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某渣土运输公司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将建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进行混装。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该运输有限公司处以2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