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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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陕西泾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14: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日,铜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新区大队接正阳路派出所举报有2辆重型自卸货车(陕AX9861、陕AV3679)在新区东环华原路清运建筑垃圾,现场未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三)处置结果

对西延铁路三标项目施工单位陕西泾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并处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网络编辑:李倩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