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2日,铜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新区大队夜间巡查发现,新区赵家坡村民存在受纳建筑垃圾行为,经调查确认土地产权人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三、处置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区赵家坡村民赵某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