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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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燃气设施毁损案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29 08:3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耀州区某项目施工工地发生燃气管道毁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经调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一处燃气管道管壁毁损。

二、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配合天然气有限公司对损坏部位限期修复,作出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

安全生产须警钟长鸣,在建筑施工中要严格执行规范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作业时,不应盲目、擅自开挖,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严格规范施工,防止发生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故,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网络编辑:李倩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