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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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13 09: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情简介

铜川市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在新区九州东道检查时,发现外地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清运车辆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查,该公司4辆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四、温馨提示

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还会带来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城管执法部门将坚决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络编辑:李倩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