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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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城执罚决字〔2023〕第X20号)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11:0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陕西磊山永兴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

法定代表人:吕**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香王小区10号楼

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6月25日凌晨0时,在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新龙城项目一期二标段施工现场实施了未按规定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23年6月25日零时,新龙城项目一期二标段施工现场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陕西磊山永兴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零时,在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新龙城项目一期二标段施工现场实施了未按规定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四:陕西磊山永兴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五:陕西磊山永兴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陕西磊山永兴劳务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证据七:施工合同(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023年9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X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0时,在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新龙城项目一期二标段施工现场,实施了未按规定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期间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如期提供相关资料,态度诚恳,未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且在后期复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从案发至今,当事人再未实施过此行为。综合以上情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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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袁莹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