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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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城执罚决字﹝2023﹞第15号)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10:5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太星焊割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A

住 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柳湾娄子沟口

经营范围:焊割气的生产销售,石油液化气的储存与销售等

代理人:李** 职务:站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对你公司部分燃气从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燃气从业资格而上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在铜川市印台区柳湾娄子沟口铜川市太星焊割气有限公司站内有如下违法事实:5名公司职工应取得而尚未取得燃气从业资格上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前述违法事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前述违法事实;

证据三:太星气站职工花名册1份,证明从业人员情况;

证据四:2022年工资奖金发放签名表1份,证明2022年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3年工资奖金发放签名表1份,证明2023年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证据六:景军民、李同庆、李玉清燃气从业资格证各1份,证明仅此3人持有燃气方面的从业资格证;

证据七:《整改报告》1份,证明案涉单位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证据八:2023年度全部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证明案涉单位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证据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单位身份;

证据十:《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单位从业资格;

证据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单位从业资格;

证据十二:《铜川市太星焊割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军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十三:《铜川市太星焊割气有限公司受托人李同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

证据十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案涉代理人权利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立案并送达《立案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9月1日,你单位提供2023年度全部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经查证,证件合法有效,已整改到位。

2023年9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作为国务院名录规定的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与销售特种行业,2002年注册登记,下设9个换气站点,稳定供气用户接近1000户,站区内常存气量40余吨,年均销售气量约170吨,供气对象含居民、餐饮业,供气范围辐射铜川全域,供气总量大、用户多、范围广。截至2023年8月15日联合检查时,直接从事燃气方面工作的职工共8人,仅法定代表人在内的3人拥有法定的燃气方面从业证书。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作为从事燃气特种经营多年的企业,疏于对职工燃气安全资质的管理,值中省市燃气安全领域开展多轮督查检查整治工作之际,在5人不具备燃气从业证书前提下开展燃气经营业务,违反了燃气及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社会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接到本机关整改要求后,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申报从业人员资格培训,5名未取得从业证书人员全部参加了培训、考试,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单位接受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涉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虚心接受法律教育,向本机关提供你单位2023年度全部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实现从业人员全员持证上岗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态度积极、措施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合本案办理全过程,本机关认为,案涉违法行为现已得到纠正,你单位自觉守法观念已形成,行政执法制止违法、维护公益、遏制重大隐患引发事故的苗头,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已实现。

根据案审会集体合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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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袁莹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