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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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城执罚决字﹝2023﹞第12号)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10: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N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

经营范围:天然气供应、销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单位在新区—黄堡管线石仁村区域部分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未定期维护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在铜川新区石仁村东环路东侧存在新黄线石仁村区域部分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未定期维护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前述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2张,证明前述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前述违法事实;

证据四:《整改报告》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具体的整改情况;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整改落实情况;

证据六:《复查照片及说明》4张,证明整改落实情况;

证据七:《营业执照》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证据八:《燃气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有从事燃气输配、经营等方面的市场准入资质;

证据九:《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熙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十:《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受托人张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案涉代理人权利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立案并送达《立案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整改完成,并报送整改报告。

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已整改到位,警示桩进行了加密,间隔距离不到一百米,警示桩设置醒目,符合要求。

2023年9月19日,案件证据资料收集到位,案件调查终结。

2023年9月25日,支队召开案审会,合议研究处罚意见。

2023年9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未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有关燃气的规程、标准的规定安装安全警示标志,该区域管线处于石仁村耕地下面,耕地上有种植果树、经济林、深根庄稼、还有空旷地带,管线上方环境多重复杂,周围又无任何警示标志,不能对村民以及其他单位起到警示提醒作用,势必对管线产生安全隐患。线路约于2000年铺设,使用至今,该区域管线平均埋深为1米,埋深较浅。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以其中一个警示桩为参照系,上下约三、四百米都无警示桩,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在管线上每隔100-200米范围内设置一个警示桩的规定。经执法人员立案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遂进行了整改,并于8月1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已整改到位,警示桩进行了加密,间隔距离不到一百米,警示桩设置醒目,符合要求。考虑到你公司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对该区域管线未认真进行巡查、未及时维护,以至于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意识观念淡薄,巡线制度落实不到位,侥幸心理普遍存在,未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应予从严处罚,同时考虑到,行政相对人整改及时,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办案全程配合积极,态度较好,整改保持成效较好。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态度积极、措施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合本案办理全过程,本机关认为,案涉违法行为现已得到纠正,你单位自觉守法观念已形成,行政执法制止违法、维护公益、遏制隐患引发事故的苗头,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已实现。

根据案审会集体合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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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袁莹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