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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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城执罚决字〔2023〕第X09号)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10: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陕西鸿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T

法定代表人:高**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50号3幢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11日在铜川市新区旺旺路西部轻研工程化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实施了堆存黄土裸露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挖掘机土方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施工道路未采取(临时)硬化措施浮尘较大未及时清扫;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留存有泥土未清扫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陕西鸿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铜川市新区旺旺路西部轻研工程化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实施了黄土裸露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挖掘机土方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施工道路未采取(临时)硬化措施浮尘较大未及时清扫;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留存有泥土未清扫行为。);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陕西鸿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铜川市新区旺旺路西部轻研工程化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实施了黄土裸露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挖掘机土方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施工道路未采取(临时)硬化措施浮尘较大未及时清扫;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留存有泥土未清扫行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四:陕西鸿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五:陕西鸿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陕西鸿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证据七:整改回复(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证据八:施工合同(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023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X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在铜川市新区旺旺路西部轻研工程化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实施了黄土裸露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挖掘机土方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施工道路未采取(临时)硬化措施浮尘较大未及时清扫;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留存有泥土未清扫的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能如期提供相关资料,态度诚恳,在后期复查中当事人能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情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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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袁莹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