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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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城执罚决字〔2023〕第X10号)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10:0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F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在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铜川市工业4.0多层式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了暂未施工区域未采取覆盖、硬化或绿化措施、施工道路未采取(临时)硬化措施、土方施工区域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铜川市工业4.0多层式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了暂未施工区域未采取覆盖、硬化或绿化措施;施工道路未采取(临时)硬化措施;土方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铜川市工业4.0多层式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了暂未施工区域未采取覆盖、硬化或绿化措施;施工道路未采取(临时)硬化措施;土方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四: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五: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证据七:整改回复(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证据八:施工合同(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023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X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在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铜川市工业4.0多层式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了暂未施工区域未采取覆盖、硬化或绿化措施、施工道路未采取(临时)硬化措施、土方施工区域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我局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行政相对人已按要求在土方施工区域增加洒水降尘措施,但对暂未施工区域未采取覆盖、硬化或绿化措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仍存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问题反复出现,鉴于此,该行政相对人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且对周边环境已经造成影响,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及整改成效等因素,综合以上情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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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袁莹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