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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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城执罚决字〔2023〕第11号)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09: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住所:铜川市新区南部产业园区大唐五路铜川药王大健康产业孵化园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委托代理人:仵**,系铜川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案涉项目建设方工程部经理。

你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在铜川市新区华原大道以北、丹阳路以西中骏璟峰项目商业附属设施施工期间实施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五)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项目东侧原工地出入口现场暂未施工,整个暂未作业区域未覆盖面积约800㎡,现场未发现设置有抑尘降尘设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案件线索的函》(铜住建函〔2023〕190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初步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涉单位初期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案涉单位前述违法事实存在、期间整改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涉单位初期违法事实存在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态度;

证据五:《整改回复单》1份,证明案涉单位前述违法事实整改落实情况;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案涉项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证据七:《铜川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八:《铜川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亮身份证》1份,同证据七效力;

证据九:《代理人仵景太身份证》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仵景太系铜川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19日,我单位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铜城执责改通字﹝2023﹞第69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照检查发现问题逐项整改落实,限时提供案涉单位主体资料并接受我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1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中骏璟峰项目商业附属设施施工期间实施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根据《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案涉项目位于华原西道主干道北侧,北靠白家村人口居住区等敏感区域,你公司在中骏璟峰项目商业附属设施施工期间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对周边空气环境质量造成了不利影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在商业基础施工次日,未覆盖情形间隔时长半天,案发前后周边空气湿度较大,土壤存留水分,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对施工现场暂未施工区域进行密闭式覆盖,积极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在我单位正式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及时向我单位提供案涉相关证据资料、按要求回复整改结果。在复查期间,暂未施工区域覆盖到位,常态化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本案,自本单位检查到复查期间,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整改成效较好,自觉守法观念已形成,行政执法目的已实现。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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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袁莹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