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城执罚决字〔2023〕第10号)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09: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N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A座

成立日期:2003年5月30日  

经营范围: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等

委托代理人:陈**,系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案涉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你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在铜川市新区华原大道以北、丹阳路以西中骏璟峰项目桩基础施工期间实施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一)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第四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项目西侧暂未施工区域覆盖不到位面积约1000㎡;

2.项目西侧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未覆盖体积约70m³;

3.项目西侧施工区域未采取临时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现场路面浮沉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案件线索的函》(铜住建函〔2023〕190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初步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涉单位初期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案涉单位前述违法事实存在、期间整改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涉单位初期违法事实存在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态度;

证据五:《整改回复单》1份,证明案涉单位前述违法事实整改落实情况;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案涉项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证据七:《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八:《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建波身份证》1份,同证据七效力;

证据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证明案涉当事人建筑资质;

证据十:《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案涉当事人安全生产资质;

证据十一:《代理人陈左朝身份证》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

证据十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陈左朝系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代理人;

证据十三:《铜川中骏·璟峰项目桩基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中骏璟峰项目桩基础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16日,我单位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铜城执责改通字﹝2023﹞第67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照检查发现问题逐项整改落实,限时提供案涉单位主体资料并接受我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1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中骏璟峰项目桩基础施工期间实施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根据《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案涉项目位于华原西道主干道北侧,北靠白家村人口居住区等敏感区域,你公司在项目桩基础施工期间实施的前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对空气环境质量造成了不利影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进行整改,对施工现场暂未施工区域及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进行覆盖,及时硬化施工现场路面。在我单位正式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并及时向我单位提供案涉相关证据资料、按要求回复整改结果。在复查期间,暂未施工区域及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覆盖到位、场地内临时硬化路面投入使用,常态化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积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本案,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整改成效较好,自觉守法观念已形成,行政执法的目的已实现。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9日


网络编辑:袁莹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