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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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城执罚决字〔2023〕第8号)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09: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行政相对人:安徽阖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K(1-1)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双凤智谷创新创业科技园A栋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单位在承建的沮河特大桥新区正阳路锦阳坡段工程土方施工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5月5日在沮河特大桥新区正阳路锦阳坡段工程施工中有如下违法事实:

1.土方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抑尘降尘措施,未开启雾化、喷淋等设施设备;

2.现场堆存约有270㎥的建筑土方裸露未覆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关于线索移交的函》1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份;

证据六:《复查照片及说明》2份;

证据七:《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

证据八:《营业执照》1份;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十:《法定代表人刘强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十一:《受托人崔岗身份证复印件》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谈话,制作《调查讯问笔录》,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5月25日、6月23日复查整改情况,已全部整改到位并保持良好。

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二)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建成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以及第四款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根据《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承建的沮河特大桥新区正阳路锦阳坡段工程土方施工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时,并在接受我单位立案调查、责令整改后,就前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虽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实质性明显的污染,但造成了一定不良社会影响,应给予罚款处罚,在5月25日、6月23日我单位复查时前述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并常态化保持良好,措施有力,成效巩固明显,土方作业区域采取喷淋、洒水等抑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对暂未施工区域及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进行了全方位覆盖,并能够按要求提供案涉全部证据资料,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综合本案办理全过程,本机关认为,案涉违法行为现已得到纠正,你单位自觉守法观念已形成,行政执法制止违法、维护公益、规范秩序、保护环境目的已实现。

根据我单位案审会集体合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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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袁莹
信息审核:郭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