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鸿运地基工程队
经营者:周**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A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打桩、护坡、支护工程施工等。
委托代理人:程**,系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鸿运地基工程队职工,案涉项目经理。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4日在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以西、金泰路以北铜川市公共文化展示街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施工中实施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一)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二)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建成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禁止未经冲洗的施工车辆上路行驶;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第四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施工现场暂未施工区域未覆盖面积约200㎡;
2.施工现场堆存建筑土方未覆盖体量约100m³;
3.工地出入口未建立车辆冲洗设施;
4.工地内路面未硬化;
5.2处作业面在土方作业期间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案涉单位前述违法事实存在、期间整改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涉单位初期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涉单位初期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四:《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鸿运地基工程队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五:《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鸿运地基工程队经营者周自红身份证》1份,同证据四效力;
证据六:《代理人程志鹏身份证》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程志鹏系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鸿运地基工程队合法代理人;
证据八:《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份,证明案涉项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证据九: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案件线索的函》(铜住建函〔2023〕89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初步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十:《关于铜川市公共文化展示街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土方工程的协议》1份,证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鸿运地基工程队为铜川市公共文化展示街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土方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14日,我单位依法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铜城执责改通字﹝2023﹞第47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照检查发现问题逐项整改落实,限时提供案涉单位主体资料并接受我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5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城执罚听告字﹝2023﹞第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铜川市公共文化展示街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施工中实施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你单位在铜川市公共文化展示街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基础施工期间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对空气环境质量造成了不利影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进行整改,对施工现场未施工区域及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进行覆盖,及时硬化施工现场路面,积极筹备车辆冲洗设施建设,购置雾炮机、洒水车等降尘工具设备。在我单位正式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按照执法要求,较高质量、较快行动逐一整改案涉违法行为,常态化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复查期间,暂未施工区域及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覆盖较好、场地内已完成混凝土硬化路面的建设、洒水车及施工围挡周边喷淋工具有序启用中、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设施建成,并及时向我单位提供案涉相关证据资料、按要求回复整改结果,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全案,自本单位检查到复查期间,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整改成效显著,自觉守法观念已形成,行政执法的教育功能得到了有效贯彻落实。
经我单位案件集体合议,处罚决定如下:对未建立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行为,因案涉项目施工现场处于桩基础施工阶段,暂不存在土方外运行为,期间项目周边未发生路面污染等行为,且车辆冲洗设施在我单位正式调查前已处于筹备建设中,现已建成投用,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对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土方覆盖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因施工期间基坑回填施工工序的需要部分未覆盖,你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覆盖到位,且未产生扬尘,后期复查期间,覆盖较好、洒水降尘措施长效执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对暂未施工区域覆盖不到位、施工现场路面未硬化的违法行为,结合本案调查实际,应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以罚款一万元;
对土方作业期间未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的违法行为,结合本案调查实际,应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以罚款一万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单位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鸿运地基工程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