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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22-12-15 14:4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金融办,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服务,推动优质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上市办﹝2020﹞5号)精神,制定《铜川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服务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铜川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后备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做优,根据《陕西省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市上市挂牌办)会同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金融工作部门,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设立铜川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入库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集中统一培育、专项重点服务,指导支持企业完善上市条件,加快上市进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在铜川市域内,有意愿或已启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程序纳入铜川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铜川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已在税务部门信息

确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明确上市意愿或已制订具体上市规划,拟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

(三)主营业务突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行业优势及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好,成长性高;

(五)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估值不低于1亿元;

(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股权清晰,运作规范,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失信的情形;

(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A级纳税企业、近三年获得百强企业荣誉或大型集团企业,可优先入库;

(八)省级政策规定或市上市挂牌办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重点扶持的上市后备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两年财务指标持续向好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具有很高的成长性;

(二)已完成股改或已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服务协议,有实质性上市进展。

第三章    上市后备企业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文件,后附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简介(主营业务、历史沿革、技术与研发以及行业发展情况),企业上市工作规划,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用途及项目说明(如有),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需要市/区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如有);

(二)铜川市上市后备企业备案入库申请表;

(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近两年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专项说明;

(六)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挂牌服务协议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如有);

(七)企业认为可以说明自身优势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

(一)入库申报

1.自主申报。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填写《铜川市上市后备企业备案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各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上市挂牌办进行评审。

2.主动挖掘。各部门主动挖掘行业前景广阔、成长潜力大、细分行业地位突出或规范程度较高等具备一定上市潜力的企业,其中,市科技局侧重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产品企业中推荐;市工信局侧重从“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中推荐;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侧重从行业龙头企业中推荐。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市上市挂牌办提交推荐资料。

(二)组织评审。市上市挂牌办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或邀请证券机构专家等进行实地考察,复核合格的正式纳入铜川市上市后备企业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育和服务。

第八条 纳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不构成对企业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持续合规情况等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四章    上市后备企业管理

第九条 市上市挂牌办根据入库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资产规模、财务运行情况,划分为上市后备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备企业两类,并按照企业挂牌上市进程,将企业划分为第一梯次(已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服务协议)、第二梯次(财务指标良好,拟与券商签订协议,有强烈上市意愿)、第三梯次(有强烈上市意愿)、第四梯次(其他)进行重点培育,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十条 上市后备企业应自觉服从市上市挂牌办的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企业经营信息,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及时报送上市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变更及其他可能影响企业上市的事项信息。

第十一条  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上市挂牌办定期、不定期对入库企业进行筛查,对优秀企业及时补入,对改制上市或挂牌工作进展缓慢、丧失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适时退库。

第十二条  上市后备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市上市挂牌办可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纳入后备企业库管理:

(一)企业放弃挂牌上市计划或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在培育期内无实质性上市进展的;

(三)企业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

(四)最近一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已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六)市上市挂牌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服务

第十三条  政策激励服务。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的企业,依据《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梯度奖励支持;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享受土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等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融资支持服务。针对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问题,市上市挂牌办“一对一”组织域内银行业机构重点对接;引导银行业机构通过项目贷款、资管计划、投贷联动等方式,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支持;优先推荐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绿色通道”服务。上市后备企业可按照《铜川市企业上市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工作规则》,向市上市挂牌办提交与企业上市直接相关的各类障碍和问题,市上市挂牌办向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移交或根据自身职责办理,必要时提交铜川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辅导咨询服务。邀请证券交易所、行业机构等专家采取集中指导或调研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上市辅导;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组织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后备企业开展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上市推介服务。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的合作,定期带领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赴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进行上市挂牌推介、实地观摩和学习交流;举办资本市场相关培训,引导企业熟悉并掌握上市相关知识。

鼓励上市后备企业积极申报陕西省上市后备企业,争取纳入陕西省上市后备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培育,获得省级股权投资、专家咨询、路演服务、培训辅导等有关政策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应结合实际,建立属地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加强管理和服务,优质企业及时推荐申报省级、市级上市后备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上市挂牌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和省、市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按最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网络编辑:侯健
信息审核:杨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