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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促进工业企业稳增长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8 18: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稳增长的意见》(铜政发〔2015〕14号)要求,扎实推进财政贴息工作,助推全市工业经济稳步发展、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贴息额度。对本年度为开拓市场、扩大生产而取得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年度累计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申报条件:
(一)辖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上年度不欠税,纳税信用良好;
(三)银行贷款200万元以上;
(四)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报流程。一年申报两次,分别在7月15日和12月20日前。市工信局负责组织规上企业流动资金贴息项目申报,资料初审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组织银行机构复审企业贷款以及还本付息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实企业纳税情况,根据预算安排,拨付企业贴息资金。
第六条 企业申报资料:
(一)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报告(企业介绍、经营情况、贷款使用、还本付息情况);
(二)填写《2015年铜川市工业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合伙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四)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及付息凭证;
(五)企业照章纳税证明(国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资料提供,均需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七条 凡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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