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39号)的精神,进一步整合全市科技金融资源,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中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铜川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一)科技、财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拨改补(风险补偿)、拨改保(担保)、拨改投(投资)等新型财政资助工作,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贷款贴息以及股权投资等多种资助方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助推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效能。
(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科技、金融办、财政等部门,要引导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重点对我市医药、新材料、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以及省(市)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开展科技信贷工作
(三)积极建立新型金融机构。金融办要积极支持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力争小额贷款公司在“十二五”末实现各区县全覆盖,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四)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或直接投资的机制。财政部门要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企业进行二年贴息,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30%。
(五)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助资金。由市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助资金,资金规模在“十二五”末达到5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转化项目贷款及自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本金损失,经追偿、处置后,对最终本金损失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助。
(六)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科技融资。制定《铜川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实施科技融资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风险补偿。
三、加大培育力度,引导科技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七)建立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库。科技、金融办等部门积极做好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的挖掘和筛选工作,建立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库。根据《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不同阶段取得的成果,给予相应奖励。
(八)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科技、金融办、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
四、开展科技保险工作,加强科技保险服务
(九)建立科技保险补贴机制。对参加出口信用类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对于参加贷款信用保证类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对每户企业的年科技保险费补贴别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制定和完善适合科技型企业的个性化保险方案,扩大信用保证保险在科技领域的风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自我约束、利益协调、信息沟通、改善服务”方面的独特功能,实现科技保险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强化有利于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协调。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事务。
(十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科技、金融办等部门整合区域内的科技金融资源,构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提供产业政策、金融信息等服务。
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各级科技工作部门要建立科技成果入库及转化项目入库相关制度。我市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具有转化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获得省(市)级科技奖励且具有转化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都应直接入库;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直接入库。
2.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科技、金融办等部门要创新工作,探索建立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本对接新机制,通过举办政银企座谈会、科技型企业上市咨询会等,为科技企业和金融部门交流合作搭建桥梁。
(十三)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培训,培养一批懂科技、懂金融、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 #turnpagefl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