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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18 14:3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撑作用确保我省经济发展合理资金需求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的原则,扶持一批有实力竞争力,能发挥龙头作用的企业上市。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为成员的铜川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设在市金融办。

    上市办承担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决定;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企业上市工作,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发展规划;贯彻证券行业的政策、法规,研究我市推进企业上市的相关措施;负责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省证监局联系,做好配合工作;组织上市后备企业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培养和引进资本经营人才相关工作;加强与中介机构的联系,选择和推荐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参与企业上市;对上市公司运营进行督导,促其规范运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兑现政府推动企业上市的各项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及已上市准备再融资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按上市阶段划分为储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的四类企业。

    (一)上市后备企业是指具备上市实力,且有上市计划,进入上市后备库的企业

    (二)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进行股改的企业。

    (三)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企业。

    (四)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其申报材料的企业。

    第六条 异地上市企业迁入本市或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视同成功上市企业。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形式采取事后奖励,针对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不同阶段取得的进展,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企业上市不同阶段的奖励标准。上市后备库内的企业成功改制,奖励20万元;凡进入上市辅导期,经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的企业,奖励30万元;凡得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奖励50万元;凡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二)其他奖励标准。异地上市企业迁入本市或本地企业收购异地上市企业,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市,其中主板和中小板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创业板企业奖励200万元。

    (三)对已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的奖励100万元。

    (四)对成功上市的企业领导班子奖励30万元。

    (五)本办法实施起,第一家成功上市企业额外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和“一企一议”制度,指定专管人员牵头负责,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企业上市。

    (一)拟上市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优先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规划及环评等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二)储备、改制和培育阶段的企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用途未改变的,可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年内分期付清;企业增资扩建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现有产业园区,优先安排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进驻。成功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预审和报批手续,并积极组织其参与土地供应招拍挂。

    (三)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缴纳后,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补贴企业。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因利润变更等原因而发生补交的税费,按规定缴纳后,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补贴企业。

    (五)其他扶持措施。对改制的上市后备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贷款;上市后备企业投资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节能减排等项目,可优先列为市级扶持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上市办定期组织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重点培育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第九条 上市后备库的企业除享受市级奖励和扶持外,享受省级各类奖励和扶持。

    第十条 奖励资金和扶持措施申请流程。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向上市办提交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上市办下达奖励资金、落实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申报列入上市后备库的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行业优势及发展前景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上市工作计划、上市承诺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列入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定期向上市办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及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上市办要对拟上市和已上市企业进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上市办承诺在扶持企业上市申报过程中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对骗取奖励资金、虚假谎报享受优惠措施的企业,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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