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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0 13: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2〕4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执行协调能力,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信贷规模,提高信贷净增量,缩小存贷差,确保信贷总量与我省经济社会需求相适应。力争用3年时间使我省的贷存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驻陕各大型商业银行的贷存比达到本系统平均水平。(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进一步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力度,把多增规模、缩小存贷差、中长期贷款占比、各机构在本系统的位次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省金融办)

  充分发挥财政存款撬动作用,进一步将政府资源配置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陕西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挂钩。(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积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实施“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建立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风险缓释基金,推广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表外业务、信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方式,不断做大社会融资规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

  二、不断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发挥金融办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各市政府、证监、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土地、环保等部门配合,打造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加强上市企业资源储备库建设,把好审核推荐关,推进代表我省资源和产业优势的企业上市,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和融资额新的突破,实现上市公司在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的全覆盖。(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

  围绕全省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陕西证监局、省金融办)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做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省级产业基金母基金,支持发展专项产业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

  大力发展各类交易市场,构建区域性要素交易平台。发展区域性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以筹建省级资产管理公司为契机,构建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组建西部气候交易所有限公司。组建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银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资委、省金融控股公司)

  三、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社会保障作用

  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业务创新力度,拓宽业务领域,开发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保险产品。(陕西保监局)

  继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小麦、玉米、油料、能繁母猪、奶牛等保险的承保规模,积极扩大苹果、红枣、核桃、“银保富”等具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推广育肥猪、公益林、农村房屋等涉农保险。积极推广农村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促进农村信贷资金投放。(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陕西银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果业局)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发展健康养老保险业务参与全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商业保险在参与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经办服务、补充养老、企业年金鼓励等方面取得突破。积极拓展责任保险领域,推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雇主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辅助作用。(陕西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我省“走出去”战略。(陕西保监局,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积极引进保险资金,建立与大型保险集团高层的沟通交流机制,采取项目合作、委托贷款、融资平台承接等方式开展合作。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我省企业债券,支持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省金融办、陕西保监局、省国资委)

  四、积极发展新型金融机构

  围绕陕西汽车产业,推进设立汽车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支持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积极争取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吸收我省民间资本,在陕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扩大覆盖面。(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按照“稳发展、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力争3年实现全覆盖。综合考虑县域经济总量、小微企业数量以及融资需求和监管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在继续推进空白县域设立工作的同时,对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监管工作到位的县适度放宽数量限制。出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试点设立市级小额贷款公司和专业化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能力。(省金融办)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

  五、切实加快西安金融商务区建设

  西安金融商务区作为建设西安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载体,要积极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发展金融配套服务产业,加大金融招商力度,提高引入机构层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中心,争取在“十二五”末,初步将西安金融商务区建设成为西部区域性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总部聚集区,全国金融中后台服务和金融外包服务基地,国际性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的首选地。建立省市推进金融商务区建设的联动协调机制。把西安金融商务区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享受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支持定期举办高规格的金融论坛,不断提升在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西安市政府、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六、建立民间资本引导运用服务体系

  借鉴温州经验,在榆林市进行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模式。(榆林市政府、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导的,省市重大项目与民间资本对接机制。继续支持组建大型民营投资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发起设立和参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天使基金,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参与各类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

  规范发展法律、审计、评估、担保、典当等各类融资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用市场化模式分别组建主要为债权融资服务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和为股权融资服务的“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探索建立民间金融债权和股权登记、公开交易机制。研究制定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意见。以互联网为载体,按照“政府行政引导、公司市场运作”模式,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社会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七、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以“关中—天水经济区(陕西)”列为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地区为契机,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在西咸新区、西安高新区、西安经开区、杨凌示范区等区域内,设立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推动科技银行筹建工作。(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科技厅、省金融办)

  加大金融机构考核中对科技企业贷款指标的评分比重,对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模式、产品等方面的创新进行奖励。(省金融办、省科技厅)

  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总量。建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鼓励各设区市设立和增加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重点引导和扶持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建立保险补贴机制,创新科技保险产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

  八、加强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大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实力度。鼓励银行机构通过新设或转型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鼓励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农业银行向乡镇延伸。(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

  推动市县设立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全面服务的融资服务中心。(省中小企业局)

  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探索建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偿债基金。加强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合作,帮助中低信用等级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融资工具,为成长型中小企业募集中长期发展资金提供帮助。(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省金融办)

  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担保能力。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做好中小微企业和农村融资担保服务。(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推动完善贷款抵押物认定、登记办法,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小微企业、农户的有效担保品范围。推进采矿权、在建工程、林权、农用地流转权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抵押质押融资服务。(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

  九、进一步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

  强化长安银行的科技、文化、能源融资特色,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争取实现上市目标。(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长安银行)

  制订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总体方案,推进县级联社、农合行改制重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到“十二五”末实现全省80%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积极推进西安城区6家农村信用社的整合工作,筹建“秦农银行”。(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永安保险公司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风险防范预设的基础上,明确董事会职能,对经营层充分授权,推进市场化经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省金融办、省国资委、陕西保监局、省金融控股公司、永安保险公司)

  省金融控股集团要建立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加快所属投资公司改制,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市场化选聘管理人员,提高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能力,打造西部一流资本管理平台,提高省级财政资金在竞争领域投资效率,把省金融控股集团作为省政府资本金项目的管理平台。(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金融控股公司)

  以提升业务拓展能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升行业地位为目标,做大做强省内证券信托公司。(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

  十、加强各级融资能力建设

  要通过制定科学的融资规划、编制有针对性的融资方案、增强融资主体内生活力等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区域融资能力、项目融资能力和企业融资能力。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要求和各地实际,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编制融资规划,建立更加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利用财政资源、矿权资源、土地资源、公共领域资产,创新融资模式,建立有实力的市场化融资平台,规范业务经营,提高融资能力。继续加大项目带动战略实施力度,切实抓好项目储备,建立各级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相关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大项目论证机制,主动为融资项目和企业提供专业指导,有针对性地提供融资方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明确投资主体,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相关审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与金融辅导,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培育优质融资主体,加强融资主体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对小微企业融资辅导的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省金融办)

  十一、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建设

  出台《陕西省省属金融类企业管理办法》,健全省属金融类企业领导人员市场化选任机制,加强对业务风险的管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绩。(省金融办、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

  设立我省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监管。(省金融办、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加强市县金融办建设。(各设区市政府、省金融办)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典当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审批与退出机制。(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十二、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金融业发展要求,建立金融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和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的中介服务体系。构建市场化高层金融人才交流平台,创新金融人才引进交流方式。有针对性地引进金融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完善研究制订鼓励引导金融人才积极工作的相关服务措施。建立重点金融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建设以优秀金融企业家为代表的金融领军人才和职业经理人队伍,以高层次人才为核心的金融专业人才队伍,业务熟练、爱岗敬业的高素质员工队伍。(省委组织部、省金融办、省国资委)

  十三、不断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加大信用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征信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信用信息披露的公信力。建立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

  加大对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传销等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金融风险意识与识别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广电局、省委宣传部)

  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考核评价办法,推进各设区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加强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沟通,不断提高金融司法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省法院、省金融办)

  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已有支持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落实力度,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网络编辑: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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