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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06 09: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政办发 〔201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的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社会危害,增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非法集资上升势头,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
  根据国办发电〔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办函〔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领导机制、办事机构,落实和完善保障机制。为统一领导和更好地协调各方面力量有效防范并严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维稳办、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法院和省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陕西银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陕西银监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省金融办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把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
  (二)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从现在开始,省政府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职责,进一步建立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二是要加强对所监管机构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对需要经过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由特许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无需经过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由一般市场准入部门、审批注册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三是要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突出重点,形成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合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的要求是: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着力点,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推动案件查处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为突破口,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逐步建立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全力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处置工作的水平。各级政府要以健全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为契机,切实担负起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
  (二)加大监测预警,坚决遏制案件高发势头。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在本地区、本行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处置非法集资的主动权。各级政府及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社会融资、民间借贷行为,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准确掌握客观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为我省积极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提供决策依据。

  四、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计划,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要适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揭露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做到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网络编辑: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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