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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05 21: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07

 

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
  (一) 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二)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  
  2.申请材料报送程序:
  拟在全省范围或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由设区市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县(区、市)金融办(或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金融办复审,设区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申请材料采取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原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内容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一式4份。
  (三)审核要点。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8.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9.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10.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1.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12.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3.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  
  14.高管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1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齐备。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发起人(出资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大会确定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3.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4.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5.从业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审批,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报送变更事项申请书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资料。
  (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持市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公司近2年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9.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 件:1.《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2.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样式)。
      3.筹备工作委托书及股东承诺书规范格式。
      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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