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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限额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3 19: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金融发〔2011〕6号

 

各设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扩权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际,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中关于单笔贷款限额的规定调整如下:对于注册资本金低于5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大于1亿元(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网络编辑: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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