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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

来源: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2-28 19: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于1996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建行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2004年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精神,坚决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把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目前,形成了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有效发挥了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将一如既往地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放在首位,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三农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改革创新,积极配合外部配套改革,按照发展空间合理、治理结构科学、体制机制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操作手段先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经营管理,努力打造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将一如既往地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为重点,努力培育建设新农村的银行的品牌形象,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下辖2个营业机构,耀州区支行、印台区支行。

    贷款类主要业务:中央储备粮贷款业务 地方储备粮贷款业务 粮食调控贷款业务 粮食收购贷款业务 油料收购贷款业务 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业务 油脂加工企业贷款业务 粮油流转贷款业务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 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业务 棉花流转贷款业务 棉花调销贷款业务 储备棉贷款业务 棉花收购贷款业务 棉花预购贷款业务 棉花良种贷款业务 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业务 商业储备贷款业务 国家储备糖贷款业务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 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  农业科技贷款业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业务

    支付结算类主要业务:支票截留业务 银行汇票联机密押处理 支票圈存业务 支付密码集中校验系统 人民币结算账户服务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转账支票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信用卡 企业网上银行 代理结算业务 临时存款账户

    代理类中间业务:代理保险 代收代付 委托贷款

    担保类中间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保函业

根据目前农发行职能、业务性质和风险特点,以“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择优扶持、促进发展、严控风险”为原则,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客户进行分类支持,加强和改善客户服务。按照业务性质,农发行授信的对象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   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账类客户八类。按照由高至低的次序,农发行客户信用等级由高至低依次划分为:  AAAAA+、AAAA-、A+、AA-、BBB+、BBBBBB-、BBB级12个等级。

    贷款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从事的敬业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3、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4、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提供具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外借款的决议。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要求。

    7、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9、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贷款方式及期限管理:按期限划分,我行贷款类信贷产品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按贷款方式划分,我行贷款类信贷产品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贷款担保定义

    贷款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对农发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替代债务人向农发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农发行清偿债务。

    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抵押权和质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的方式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主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人与农发行约定,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农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抵押担保: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经办理抵押登记,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农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农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简称出质人)将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农发行占有和控制,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农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农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网络编辑:金融工作办公室
信息审核:李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