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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21-09-30 10: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目前只有融资担保行业已由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法规,其他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均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果长期疏于监管或弱化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隐患快速积累,极有可能引发大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填补制度空白......”9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地方立法填补制度空白 推动陕西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对全省高质量发展事关重要。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6月底,全省登记注册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779家,注册资产规模1477亿元,全口径统计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约2185亿元,伴随着机构数量、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对金融组织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也提出更高要求。2020年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12名人大代表向省人大提出了《关于制定<陕西省促进地方金融稳定和发展条例>的议案(4号)》,后经主任会研究,报省委同意,省人大将该条例列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立法规划。


“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将确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有据和实现有效监管,更有助于各级政府加强引导和落实责任,激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为陕西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提供有力支撑。”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迪在所作的关于《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条例草案共7章51条,主要从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发展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严监管!存在问题的地方金融组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其中,条例草案严格地方金融监管措施。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风险和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并且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监管谈话、材料报送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了规定。条例草案同时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将存在问题的地方金融组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存在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等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条例草案还厘清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之间、地方金融监管内容机构的关系。明确建立了权责统一、三级联管的监管体系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和国家授权范围内明确并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进一步形成央地合力。在风险处置工作方面,进一步强化、细化了各级政府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属地责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驻机构、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加强地方人民政府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协作与配合,建立机制完善、职责清晰、条块联动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机制。


此外,在发展方面,条例草案设专章强调了推动金融发展,以立法形式倡导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支持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结构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金融法庭,探索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序衔接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金融纠纷的解决与执行,加快资金的融通,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融资业务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提供便利服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来源:陕西网 孙倩)


网络编辑:段伟静
信息审核:惠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