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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公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21-04-07 10:0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日前公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通过明确相关要求,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去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为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两部门拟出台附加监管规定,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明确审慎监管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加监管规定》分为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

《附加监管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为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在进入名单或者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要求。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差0.25%,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后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加资本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中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宏观审慎评估(MPA)中的附加资本要求不互相替代。

此外,《附加监管规定》将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又称“生前遗嘱”)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恢复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从早期危机中恢复,确保能在满足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后启动和执行。处置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在制定计划时,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全面梳理重要实体、关键业务和自救资源,增加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要求,保障机构拥有充足的自救资源。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记者:张末冬 中国金融新闻网)


网络编辑:段伟静
信息审核:惠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