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以下简称“董家河园区”)建设,促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园区承载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激励办法。
一、建立园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机制
为客观考核评价董家河园区经济发展成效,结合园区功能定位和发展阶段,突出产能释放、产业提质、税收贡献,建立差异化指标权重考核评价机制。设置评价指标六项,分别为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权重为25%;工业投资增速,权重为20%;税收收入增速,权重为20%;规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值占园区规上工业产值比重,权重为10%;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权重为15%;培育新增规上企业数量,权重为10%。评价指标纳入园区年度考核任务,年初由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并下达。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统计核算结果,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85分以上兑现以下奖励激励政策。
二、对园区税收收入进行返还
从2022-2026年,五年内,对董家河园区市级分享所有税收收入(除市级固定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全部返还董家河园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兑现企业奖补等。市级税收返还比例:增值税15%;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30%;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30%;属于市级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
三、对园区土地出让收入进行全额返还
(一)董家河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直接核算拨付。
(二)优先保障董家河园区工业用地指标,推动“标准地”改革。
四、对园区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奖励
从2022-2026年,五年内,以上年税收收入为基数,税收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增速10%以上,一次性奖励董家河园区招商引资及项目前期费200万元;税收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增速20%以上,一次性奖励董家河园区招商引资及项目前期费300万元。
五、对园区入驻企业进行奖励
从2022-2026年,五年内,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对年纳税额增量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3000-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1000-3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500-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100-5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当年建成投产,且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资金在相应基础上再上浮50%。
六、继续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支持
继续加大对董家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建立服务园区企业长效机制,综合运用贷款贴息、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化厂房补贴、融资担保、产业引导基金等政策工具,助力园区产业转型高质量发展。
七、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机制细则及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指标下达。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指标,市工信局下达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上工业制造业增加值增速、工业投资增速、规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值占园区规上工业产值比重、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标。
(二)指标计算办法。依据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核算的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分别就所下达指标按照完成进度对单项指标赋分。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各部门赋分结果,测算出园区综合得分。得分计算办法为:
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实际完成值÷该指标下达任务)×100×该指标权重
综合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三)奖励资金申报程序:董家河园区根据市发展改革委考核结果进行申报→市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情况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下达奖励资金。
八、其他事项
董家河园区平台经济奖励激励政策实行“一企一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