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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发布时间:2020-08-31 08:59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市招商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政府信息,是指我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中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为中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中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中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中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中心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科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四)督促指导全市招商系统政务公开及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和会议记录工作。

(六)负责制订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室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我中心信息公开范围即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招商引资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招商引资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策划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全市性招商引资洽谈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情况。

三、负责同国内外投资者及各类经济团体、工商企业、金融组织,商务机构的联系和投资合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络、投资考察、招商洽谈活动工作。

四、筹措吸引外部资金,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

五、建设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协调指导各区县、各工业园区、各部门子项目库工作,对外推荐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投资资讯服务。负责全市招商网络建设工作。

六、负责为客商提供投资环境考察、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投资手续业务。

七、受理并调解处理外商及外资投资企业以及国内投资者的投诉事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投诉制度,指导区县的投诉协调工作。

八、协调、指导我市驻外机构的招商引资业务工作。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主动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申请公开中心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中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我中心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由各科室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整理相关信息,通过铜川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网站发布,也可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理由,报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中心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属于不予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外,其他中心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尽量主动公开,并按照中心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提交或到中心机关当面递交的形式,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铜川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六条  办公室是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办公室接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编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提交申请表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后再提出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科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单位)或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可报请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中心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中心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承办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中心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中心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告知其已经答复过,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中心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中心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中心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中心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中心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铜川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网络编辑:宋晔
信息审核: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