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贷款需求,支持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1个月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龄统一延迟一年;延迟法定退休年龄13个月至24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龄统一延迟两年;延迟法定退休年龄25个月至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龄统一延迟三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8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确定贷款期限。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执行。
附件:延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龄对照表
性别 |
出生时间 |
调整后法定 退休年龄 |
延迟后 贷款年龄 |
最高可贷至年龄 |
男 (原60岁) |
1965年1月-1968年12月 |
60岁1个月-61岁 |
61岁 |
66岁 |
1969年1月-1972年12月 |
61岁1个月-62岁 |
62岁 |
6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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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月-1976年12月 |
62岁1个月-63岁 |
63岁 |
6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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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1月往后 |
63岁 |
63岁 |
6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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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原55岁) |
1970年1月-1973年12月 |
55岁1个月-56岁 |
56岁 |
61岁 |
1974年1月-1977年12月 |
56岁1个月-57岁 |
57岁 |
62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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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月-1981年12月 |
57岁1个月-58岁 |
58岁 |
63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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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往后 |
58岁 |
58岁 |
63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