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积金中心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3-07-03 09:2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商业银行,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打好主动仗推动经济持续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积极响应广大缴存职工呼声,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增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现就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对象为铜川市缴存职工。

二、“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

(一)以贷还贷方式。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批通过并办理顺位抵押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至原贷款的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二)先还后贷方式。借款人自行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办理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三、办理条件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所购房产应位于铜川市辖区范围内;

(二)原贷款的商业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借款人所购房产已“预转现”(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已转一般抵押权登记)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四)铜川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结清原商业银行贷款,同时提供铜川市辖区内的房产作为抵押;

(五)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本套房产外无其他房产,办理“商转公”贷款,按首套房贷款办理;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全款或贷款已购买一套住房,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办理“商转公”贷款,按二套房办理;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全款或贷款已购买两套(及以上)住房,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办理“商转公”贷款,不予办理;

(六)符合《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其相关规定。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且不超过现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贷款期限最长为30 年,借款人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能超过最长贷款年限。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

五、办理材料

(一)所需共性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4.本人一类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1份;

6.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近12个月还贷记录1份。

(二)以贷还贷方式需提供:

1.《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告知函》1份;

2.《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1份。

(三)先还后贷方式需提供:

1.商业银行贷款结清证明原件1份;

2.原抵押房产撤销抵押后不动产权证原件。

六、办理流程

(一)以贷还贷方式

1.借款人持相关资料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初审单》《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

2.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初审单》《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前往原贷款的商业银行进行审核,银行审核通过后签订《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并出具《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告知函》《关于同意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第二顺位抵押人的函》;

3.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告知函》《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审核贷款资料,准予贷款的,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出具《关于办理“商转公”业务顺位抵押登记风险说明的函》;

4.借款人持《关于办理“商转公”业务顺位抵押登记风险说明的函》《关于同意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第二顺位抵押人的函》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顺位抵押和房产抵押手续;

5.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至原贷款的商业银行指定账户,原贷款商业银行按《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抵冲借款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6.原贷款商业银行应在贷款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注销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

(二)先还后贷方式

1.借款人自筹资金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结清手续;

2.借款人持相关资料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3.审核通过,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4.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放款。

七、其他事项

(一)“商转公”贷款仅限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中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当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其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与公积金贷款一同结清商业贷款。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商业银行积极配合。


附件:1.附件1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初审单.docx

   2.附件2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docx

   3.附件3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告知函.docx

   4.附件4关于同意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函.docx




  


网络编辑:刘慧君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