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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2-09-13 14: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提升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铜川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社会服务均等化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

凡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5周岁,信用评定等级为B级以上,收入稳定,均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有长期劳动合同且收入稳定的私营企业职工、农民工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三)有稳定收入的进城落户的农民;

(四)大学生村官。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建缴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缴存自愿、银行代扣,贷款低息、信用分级,多缴多贷”。正常缴存一定期限后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也可根据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缴存资金来源

私营企业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落户的农民、大学生村官均由本人全额缴纳。

第四条 缴存基数

上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愿认定原则确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60%;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只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共性资料

1.《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参加铜川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个人征信报告。

(二)个性资料

1.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供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收入流水。

2.农民工、私营企业职工、进城落户的农民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或半年以上工资流水。

3.大学生村官提供录用通知书。

第六条 缴存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申请开户,填写申请表。

(二)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设立个人自由职业者户。

(三)市公积金中心每月按约定时间、约定缴存金额从灵活就业人员签约银行账户扣划缴存公积金。

第七条 办理要求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填写资料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代签、代办,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和相关资料,保证本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

(二)已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因单位停交或缓缴等原因,个人自愿从单位账户转出的,无需重复建户,只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在其他地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辞职、返乡务工的人员,可在铜川中心设立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6个月后,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缴存年限累计计算。

(三)灵活就业人员因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等原因造成未按月缴存的,符合规定的,按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累计6次未按月足额缴存的,中心将单方面解除协议,并终止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如有贷款,要求其提前清偿全部贷款。

第二章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三章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存满12个月的;

2.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A级信用灵活就业人员,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为50%;B级信用灵活就业人员,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为40%;借款人家庭人均剩余收入不得低于全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按照《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以下的不予贷款,待信用等级提升后准予办理;

4.符合《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作年限。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照男55岁、女50岁计算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多缴多贷”原则,其可申请贷款额度按以下规定计算,同时符合《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贷款金额=月缴存额×未来可缴存月数×贷款系数

贷款系数分别为:缴存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系数为1.5;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系数为2;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系数为2.5;缴存 36个月以上的系数为3。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依据《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贷款偿还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可以采用银行卡扣划还贷或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所产生的罚息及相关责任由借款人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12个月(含)后可一次性偿还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违约情形

灵活就业借款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断缴、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二)未按时偿还贷款累计6次的,或逾期连续3次的;

(三)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

(六)借款人发生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贷款、提取资金,自违规之日起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有效期五年,并将其骗贷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网络编辑:刘慧君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