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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15 10: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职责,确保管委会科学、民主决策,促进管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川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民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并监督有关决议实施。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住建、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作为动态委员参加会议)。委员中应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政策水平、实事求是的精神和一定的议事决策能力。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管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委员工作的,原则上由其原所在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重新推荐人选,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后担任。对不称职的委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更换新的委员。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参与讨论和表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住房公积金调研和交流活动;对管委会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管委会委员的义务:遵守管委会议事规则;执行管委会决议;出席管委会有关会议;学习、了解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完成管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管委会委员提议,议题内容应包括议题说明以及有关的建议或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提请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在会议举行前五个工作日内,一般不再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对会议议题有书面意见、建议的,管委会办公室应将意见、建议一并报管委会主任。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通过的议题,由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管委会汇报。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管委会副主任召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管委会主任请假,并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在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管委会会议:

1.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及相关科、部的负责同志;

2.根据会议议题,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缴存单位的有关人员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5个工作日前,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八条  管委会委员在会议举行5个工作日前,对会议文件材料有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报管委会办公室汇总。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召开会议时,可由管委会办公室将相关文件材料分别送达有关委员,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形成决议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条  管委会委员应结合所了解、掌握的情况,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发言,发言力求简练,直奔主题。

第二十一条  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发言。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对决策事项实行表决制,一般采用举手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投票方式。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设专职会议记录员,以书面形式记录会议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并在会议结束后起草会议纪要,报管委会主任审核签发送达各委员。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在会议期间未能表决或涉及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管委会主任或会议召集人批准,可交由管委会办公室承办或转办。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有关委员作出报告,或征求意见后提交下一次管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委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开诚布公、求真务实、互相支持、密切合作,管委会形成的决议,委员要自觉、模范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委员应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讨论未决定的事项以及不能公开的决议事项,不得随意外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须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或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联合提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1日


网络编辑:刘慧君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