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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2-02-28 11: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规范、业务标准和2021年12月15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套房认定标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已拥有一套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二套房贷款办理。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按二套房贷款办理,二套房贷款利率上调1.1倍。购买第三套住房,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取消公积金装修贷款规定。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公积金的,应失业半年以上,且未在新工作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取消大病提取公积金的规定;取消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四、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权利。

五、加强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防范缴存职工通过直系亲属、离异夫妻之间交易买卖套取、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行业普遍做法,对二手房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离异夫妻之间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缴存职工申请二手房贷款,所购住房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权属不清晰、一房两证或非住宅类房屋不予受理),二手房交易价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和实际成交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六、本通知自3月1日起施行,3月1日前仍按原政策执行。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网络编辑:刘慧君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