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发现典型案例的通报》(建办法〔2020〕58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反馈涉嫌违法违规收费问题的函》(陕市监函〔2020〕1565号)整改要求,为规范业务办理,现将有关业务政策调整、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修订贷款实施细则和信用等级差别化管理办法,取消担保人和担保机构担保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一)修订《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1.第九条删除“同时提供铜川当地保证人担保或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2.第十四条删除“5.提供铜川市正常缴存职工保证人担保或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3.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修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不动产权抵押担保,公积金余额、有价证券的质押担保”。
4.删除第二十六条“担保方式为保证人担保的,应当符合《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差别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其信用等级提供保证人或变更保证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等级提升、贷款余额减少、还款能力提高,可按新评定的信用等级,部分或全部解除保证人”。
5.删除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由保证人担保变更为担保公司担保,或由担保公司担保变更为保证人担保。”
(二)修订《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删除“职工办理贷款如需提供担保,可自愿选择铜川市正常缴存职工保证人担保或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具体规定修订为:
A级信用
(1)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其家庭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合计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2)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正常,可申请公积金贷款60万元;借款人一人公积金缴存正常,可申请公积金贷款40万元。
(3)正常还款满6个月可申请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
B级信用
(1)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其家庭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合计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正常,可申请公积金贷款50万元;借款人一人公积金缴存正常,可申请公积金贷款30万元。
(3)正常还款12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夫妻双方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可提取金额的80%。
C级信用
(1)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其家庭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合计不超过家庭收入的40%。
(2)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正常,可申请公积金贷款40万元;借款人一人公积金缴存正常,可申请公积金贷款20万元。
(3)正常还款12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夫妻双方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可提取金额的60%。
D级信用
取消该类职工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及担保业务资格。(突发事件、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外)已办理贷款的,要求其提前清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进行清偿的扣取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仍不够偿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处置抵押物,通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网站及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
2.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为一条, 修订为“异地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等级应达到B级以上(含B级),按本地缴存职工相应贷款政策同等对待。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执行差别化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多缴多贷’原则进行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由中心承担,每季度结算,业务科对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对费用清单,会计核算科拨付抵押登记费用。
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需评估房屋价值,由中心向第三方购买服务,进行房屋价值认定,费用由中心承担。
四、简化办事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业务审核流程进行精简,以提高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一)贷款审批由四级审批精简为三级审批,柜员受理—管理部主任审核—中心总会计师终审—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二)各管理部负责各辖区内项目楼盘准入受理、初审,业务科配合调查核实后,由各部提交主任办公会审批。
(三)各管理部负责协助本辖区内法院办理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签字确认。
(四)各管理部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由管理部主任审批后交由新区灵活就业专柜直接办理开户手续,新区管理部主任负责审批。
(五)“跨省通办”业务窗口设在新区管理部,新区管理部主任负责具体业务审批,业务科负责指导跨省业务开展。
(六)各管理部负责缴存职工信用修复,由管理部主任审批。
(七)线上开户、缴存、提取业务按辖区由各管理部主任或柜员主管负责审批;线上贷款业务按辖区由各管理部柜员复核、面签,管理部主任负责审核,总会计师负责终审;线上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由新区管理部灵活就业专柜负责办理;线上楼盘准入申请按辖区由各管理部主任负责受理审核。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