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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住金发〔2015〕29号

关于印发职工养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1 00:0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根据陕西省住建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意见》(陕建发〔2015〕130号)精神,经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职工养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为自住住房缴纳维修基金可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维修基金缴费收据(同时提供支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夫妻互提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五年内有效。
      二、职工为自住住房缴纳物业费、取暖费可凭缴费收据(同时提供支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夫妻互提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限一套房),最高限额8千元,相关资料一年内有效。
      三、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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