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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住金发〔2013〕3号

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09 00:0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机关各科: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维护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调整如下:
        一、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市职工辞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解除劳动合同,其公积金一年后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各县区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缴存职工在本市内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由原来的每月10-20日办理调整为每个工作日均可办理此业务。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提取和使用条件,停止职工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其他未涉及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照《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办理。

 

                          二O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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