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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住金发〔2011〕3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10 00:0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维护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家庭有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还款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年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二、工作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
我市职工调出本市的,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其公积金由调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各县区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由新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需盖章),职工本人可凭接收函办理转移手续。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和使用条件,不再办理职工大病就医、特困家庭子女上学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照《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办理,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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