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铜川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046元,最低工资为730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下限不得低于职工月最低工资计算,我市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3233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2元。
(二)缴存比例。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25%,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25%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基数的同时调整比例。
三、有关要求
(一)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于2011年10月底之前做好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自2011年7月起到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一并补缴。
(二)单位月缴存额高于最高限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最低限额的应及时提高或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三)调整基数的同时,各单位应对已在中心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并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以便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业务咨询电话:0919—3286338 318291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