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偿还原有银行住房借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借款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原有银行住房借款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直系亲属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又购建自住住房的,可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满一年的,在有两名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职工担保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铜川市行政区域外购建住房时,可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但必须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四)申请现房、二手房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发票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五)购买首套自住现房、期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其中:购买90平方米(含)一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拆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拆迁合同差额价款的30%。
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面审面签制度,借款人保证个人住房借款面谈记录内容准确、真实。借款人和配偶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未清偿大额债务的,不予受理。
(七) 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 最高额度。购买现房、期房及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参照以下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70%。其中:购买90平方米(含)一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80%。
(二)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价值及抵押房产评估值的70%;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不超过被装修房产评估值的7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五)异地购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及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房屋价值的70%。
(六)偿还银行住房借款的,贷款额度不得大于原银行借款剩余额还款结清证明额度。
(七)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大于所购房价的50%。
第十五条 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
个人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半,还贷后剩余收入平均不得低于全市最低人均生活标准。
第十六条 借款人还款年龄执行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购房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合同必须为电子版网签合同)
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购买二套房首付50%)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购房合同和收据应是同一单位出具)。
3、购买90平方米(含)一下的,2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二)二手房:
1、经房屋产权监理处认定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所购买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产权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二份及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五)装修住房:
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3、拟装修房产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装修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根据需求提供)或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六)异地购房贷款
1、异地购房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30%首付款收据(二套房首付款50%)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抵押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抵押房屋房产评估报告二份(根据需求提供)或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若用他人房产抵押需提供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七)、偿还银行住房借款
1、在商业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及借款剩余额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商业银行还贷记录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原抵押房屋撤销抵押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抵押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根据要求提供)
第十九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各管理部领取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
(三)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贷款手续;
(四)中心将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送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五)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六)中心、受委托银行按借款担保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资料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担保和有价证劵质押担保等。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所购期房作抵押的,所购房屋应为在中心备案的楼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70%。评估期超过一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使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新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遵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借款人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还款,也可委托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以“代扣代缴”方式偿还。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用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公积金以及自筹资金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当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的相应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注销抵押证明,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违约及抵押物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偿还部分的,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抵押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公积金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及抵押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贷款。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以前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由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