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为职工提供贷款咨询和贷款业务办理。
第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一)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期间未发生断缴、补缴、缓缴现象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在提取后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的。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满一年的,在有两名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职工担保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
(二)购买二手房。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购买集资建房。
(五)装修自住住房。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
(七)偿还原有银行住房贷款。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未清偿债务,合计月还款额超过家庭月收入一半的。
(四)借款人信用报告显示个人贷款月还款额、信用卡最低透支还款额逾期连续3次、累计6次以上的。
(五)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进行贷款咨询,信贷管理员(以下简称信贷员)向职工发放《铜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及借款所需资料清单,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个人信用报告及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1、购房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合同必须为电子版网签合同)
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购买二套房首付50%)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购房合同和收据应是同一单位出具)。
3、购买90平方米(含)一下的,2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二)购买二手房的:
1、 经房屋产权监理处认定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所购买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产权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二份及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四)装修住房的:
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3、拟装修房产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装修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根据需求提供)或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六)偿还银行住房借款的:
1、在商业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及借款剩余额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商业银行还贷记录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原抵押房屋撤销抵押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抵押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根据要求提供)
(七)异地购房贷款
1、异地购房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30%首付款收据(二套房首付款50%)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抵押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抵押房屋房产评估报告二份(根据需求提供)或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若用他人房产抵押需提供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面审面签制度。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并持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和第五条所列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面谈,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五级审批制度:
(一)信贷管理员初审。贷审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资料面审面签,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由信贷管理员签署初审意见并录入借款人及相关资料信息,此项工作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二)公积金复核人复核。公积金复核人对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状态、缴存起止时间、缴存比例及缴存额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核实,此项工作与信贷员同期完成。
(三)部门负责人复审。部门负责人根据信贷员报送资料及审批意见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复审同意的报中心审批,复审不同意退回信贷员,信贷员可根据情况将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此项工作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中心审批岗审批。此项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信贷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当场退回,审核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是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的贷款用途是否真实。
(四)是否已支付了符合规定的首期房款。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信贷员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如下:
信贷员根据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年龄、所抵押房屋价值、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状况及借款人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效益等情况综合评定,测算出贷款比例、额度、期限、月还款额,进行面审面签,并签署初审意见及签名,经公积金复核人复核后提交部门负责人。
(一)以《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为审批依据。
(二)职工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家庭收入比例控制在50%以内,剩余收入不得低于全市最低人均生活标准。
(三)贷款抵押物的审查:
1、一般用所购住房进行预抵押。
2、所购建住房因其他原因不能抵押的,借款人可提供其他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购建房及抵押房屋价值的70%。
3、借款人没有其他房产的,可用第三人的房产进行抵押,但必须有第三人房产所有人签定的书面材料证明,贷款额不得超过购建房及抵押房屋价值的70%。
4、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同意,可由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保证。由在铜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和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二倍,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直接责任,担保人数额不限。
5、抵押物如有共有人,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书面材料或签章。
6、对办理有价证券担保贷款的,由有价证券开出机构出具《有价证券质押证明》,核实存单的真实性,贷款额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80%。
(四)贷款抵押物价格的确定
信贷员应对抵押物的如下项目进行综合审查,并与评估报告价格比较分析,以确定抵押物的真实价值。
1、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社会环境、物业管理、配套工程、市政设施及交通条件等。
2、抵押物的建筑结构(框架、框剪、砖混)、建筑面积、楼层、户型结构等。
3、相临地段、同类、同档次物业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和客户群体等。
4、办理公积金余额担保、有价证券担保的,公积金金额以公积金复核人核实金额为准,有价证券以《有价证券质押证明》金额为准。
(五)如有担保人,信贷员必须验证担保人的真实身份,当面签署《贷款担保承诺书》并留存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信贷管理员对审查的资料应加盖资料复核章,承担初审责任。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根据信贷员送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复审,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查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开户日期,缴存情况。
(二)所提供资料的完整、合法、有效性。
(三)贷款比例、额度、期限、月还款额的合理性。
(四)担保人公积金开户日期、余额、缴存情况。
(五)所抵押房产是否合法有效,价值是否真实。
(六)抵(质)押金额是否是已为其它贷款额度提供担保,抵(质)押金额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足以提供担保。
(七)贷款用途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在10个工作日完结,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将借款人资料移交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事宜。
第十三条 商品房贷款由委托银行直接划至售房单位账户,二手房、自建房、异地购房、偿还原有银行借款、装修贷款由委托银行划至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信贷员应在贷款审批后立即将资料录入计算机贷款管理系统,并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建立贷款信息档案,在贷款发放后二日内将贷款文字档案整理归档,建立贷款台帐,做好贷后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借款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
(三)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须在贷款一年后办理。
(四)提前部分还款在贷款一年后开始办理,还款额度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提前还款最低还款额。部分还款后,剩余贷款的偿还有两种方式供借款人选择。
1、每月还款数不变,贷款年限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确定,还清本息即可办理贷款销户。
2、贷款年限不变,根据目前剩余本金重新确定月还本息额,到期还清即可办理贷款销户。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
信贷员在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的收入情况、还款情况以及委托银行办理业务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查。发现借款人经济情况变化的应在《贷后调查情况表》上登记,列为重点,定期调查;发现委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上存在问题的,应上报中心信贷管理科,信贷管理科应根据中心意见向银行下达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在委托银行来年签定委托协议书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贷款逾期管理
(一)信贷管理员、区县管理部应积极配合信贷管理科加强对违约贷款的催收和处置,每月根据各委托银行提供的逾期贷款明细表对逾期30天以上的借款人进行催收。
(二)逾期三个月及以上的应上门当面催交,逾期六个月以上的从借款人夫妇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扣收直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凭结清凭证、解除抵押证明应及时办理以下手续。
(一)以产权抵押方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到产权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持贷款结清手续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三)办理有价证券质押借款人持贷款结清手续到有价证券出具机构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本规程,提供虚假材料骗贷、诈贷的,除依法追偿骗贷、诈贷资金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实行信贷管理员终身负责制。贷款管理人员违反《细则》及本规程,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被借款人恶意骗取的,对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贷、套贷的,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贷款管理科和管理部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