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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05 00:0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部分提取);
        (二)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四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管理部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五)特困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六)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符合以上部分提取条件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经直系亲属书面同意后还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工作调离铜川行政区域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下岗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予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连续正常还贷一年以上,信用良好,申请提取时贷款未逾期,借款人每年限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本息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额度标准不高于装修费用。
        第十二条 中低收入家庭职工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15%以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租、物业管理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平均标准),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第十三条 特困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子女学费,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学费总额。
        第十四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和事故、灾难费用,但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费和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部分提取时,应提取上年结转部分(每年六月份结转),提取金额至千位以上余额。
        第十六条 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职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配偶以上(一)至(二)项资料;职工提取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关系证明及直系亲属书面同意支取证明外,还需提供直系亲属以上(一)至(二)项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属于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第十九条(一)至(二)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网签合同及有效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二)购买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房的文件以及购房名单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书,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四)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六)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商业贷款的提供)、近一年偿还贷款明细单(须银行盖章)或还贷存折原件并复印近一年还贷记录。住房贷款提前还贷的在结清贷款三个月内,持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商业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装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及装修公司资质证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十一)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15%以上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发票、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对职工有能力负担的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十二)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职工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十四)特困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需提供职工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子女入学通知书或学校证明、学校出具的学费缴纳通知书或学费缴纳凭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等级证或五保供养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专用收据或住院证明、医疗费缴费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十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爆发性肝炎、严重烧伤、癌症、瘫痪。
        2、如遇不可预见事故、灾难的,需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灾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手续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工作调离本市的,需提供调出或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条 转账支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铜川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账号,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后,将资金转至其个人储蓄账户;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将资金直接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的银行账号。
        第二十一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还贷账户内用于还款,不得转入其他账户。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或各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所在单位加盖财务预留印鉴。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加盖印鉴的《申请书》,到中心或管理部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审核人员对职工提供的《申请书》和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资料退回。审核无误后由计算机操作员打印支取凭证,由单位或个人领取回执。
        审核内容包括:
        (一)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四)核实申请人身份。代他人提取的,验证代领人及被代领人身份。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职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以转账方式划转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二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和各管理部于每月10—20日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业务,职工可持相关资料直接办理或由单位公积金代办员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诈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有款项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提取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出现冒领和诈领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以上情形,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分别追究提取管理部门和各管理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程条款遇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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