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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住金〔2009〕6号

关于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10 00:0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非公有制企业单位: 
        为了建立新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 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今年起均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在职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各非公有制企业单位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根据《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全市各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和聘用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均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非公有制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上限为25%(个人5%,单位20%),最低缴存比例为《条例》规定的“两个5%”。  
        四、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免征企业所得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利息税。凡正常缴存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都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低息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公积金余额;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本息。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有1名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提供担保,贷款总量不超出职工和联保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倍。
        六、住房公积金的执法与处罚
        建立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工作。各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条例》三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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